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三讲③)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47: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节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收养(△重要)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其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3)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法律规定:收养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被收养人也必须要到场。外国人收养中国的女子是要式的,必须要经过公证。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重要):1.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注意:如果是夫妻收养的,夫妻双方必须同时满足30周岁的要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相差要40周岁以上。夫妻当中一人说收养,一人不同意的,不能收养。2.被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注意: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一个老头收养孙子,继承时按养父母来继承,而不是养祖父母。3.送养人合法。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人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的条件(△重要)相对一般收养而言更为宽松。1.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4)收养一名子女。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有监护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弟妹,有义务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的兄弟姐妹有义务担任该精神病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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