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四讲②)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48: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六节 遗嘱继承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法律特征(口决:丹药毒死):(1)遗嘱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依遗嘱人单独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2)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在遗嘱人死后生效。(3)遗嘱行为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独立进行,不得由他人代理。(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合法有效。3.指定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我国的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但不一定要按顺序)。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1.发生根据不同。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遗嘱合法有效为依据;法定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单一的事实为依据。2.适用顺序不同。遗嘱直接表示了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愿,所以遗嘱继承在适肝上优先于法定继承。3.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的遗产份额等都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虽然与法定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遗嘱的形式要件(△重要。口决:带子录口供):1.公证遗嘱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须采用书面形式。2.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须由本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可以同时是见证人。4.录音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是:(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上述五种遗嘱中后三种均需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的实质要件(△重要):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下列情况下的遗嘱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遗嘱既可用声明原遗嘱无效的方式撤销,也可用立新遗嘱的形式撤销原遗嘱,还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撤销原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变更公正遗嘱要用公证的方式。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没有指定的,依照通说,应当由继承人或者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继承开始地点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的法律特征:(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为的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遗赠是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给予财产利益的行为,即受遗赠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否则就属于遗嘱继承。(3)遗赠的标的限于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4)遗赠是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死因行为。(5)遗赠属于无偿赠与行为,即使遗赠附有负担,因所附负担并非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对价,遗赠也并不因此成为有偿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且属于自然人;受遗赠人则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即不限于自然氏人。2.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债务税款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也不负清偿责任。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继承而取得遗产;受遗赠人则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份而是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产。4.意思表示方式的要求不同。接受继承采用明示和默示方式均可,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方式;而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方式,放弃受遗赠则采用明示和默示方式皆可。
  遗赠扶养协议(△重点)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赠养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特征:(1)该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双方在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2)该协议是诺成的、要式的法律行为。(3)该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4)该协议是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的结合。(5)该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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