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四讲③)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48: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七节 遗产的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继承开始的时间,对于遗产的处理有意义:1、遗产的范围由此确定。2、继承人的范围由此确定。3、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期待权自此变为既得权。4、遗嘱的效力由此确定。5、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6、继承、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溯及到这一时间。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己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该规则可以简称为“先析产、后继承”。
  遗产不能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共同财产相混淆。
  举例:甲、乙、丙合伙,甲死后,甲的配偶丁继承甲的份额。丁想入伙的话,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乙丙要同意。乙丙不同意的,丁可以转让继承的份额。
  遗产的分割原则:1.自由原则。共同继承人随时有权要求分割遗产。2.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则。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4.物尽其用原则。“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分割的办法: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保留共有。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遗产债务:是非曲直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在确定遗产债务时,应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区分开来。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保留必留份额原则。“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有关规定清偿债务。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嘱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4.连带责任原则。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或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两种办法。“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清偿债务后,剩余遗产不足以执行遗赠时,视为遗嘱部分撤销。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对农村五保对象(所谓“五保”即在吃、穿、住、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遗产,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没有协议,死者的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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