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四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48: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这是债的发生的根据之一。
  【考点分析】无因管理中的“因”可理解为“原因”或“根据”,管理乃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管理人(债权人)和受益人(债务人)之间形成给付(支付管理所花的必要费用),从而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考生注意】虽在2004年取消了名词解释题型,但在其他主观试题中还是经常要用到。无因管理是民法学上的独有术语,是考试重中之重。考生必须掌握其概念、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和意义,能够举例加以说明。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考点分析】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在民法上就体现为诉讼时效制度。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而言,义务人可以不用还。从道理上讲,是不合理的,但却合乎民法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被认为是“合法不合理”的制度。
  【考生注意】刑法上也有诉讼时效(或称追诉时效)的概念,其内含与民法上的截然不同,注意区分清楚。同时注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取得时效的区别。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他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考点分析】完整回答该概念,必须把握三点:缔约之际有过失;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损害赔偿责任。为增强记忆,特举例说明,某个体户向某小学捐款100万元将现有校舍改为楼房,资金9月底到位,7月初,学校将旧校舍拆除,并贷款50万元,期限1年。后个体户以生意亏本为由拒绝捐赠。学校诉诸法院。对此,可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
  【考生注意】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需要重点把握。同时注意其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考点分析】驰名商标,理论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简单地说就是非常著名,即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各国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不同,最早驰名商标制度确立时,法律并不要求必须是注册商标。我国比较特殊,曾一度要求必须是驰名商标,必须有商标局确认。2001修订后的《商标法》不要求必须是注册商标。对该概念的解释,应注意“较高声誉”和“相关公众熟知”二用语的表达。
  【考生注意】由于驰名商标认定的特殊性,以后考试将不作为重点。注意驰名商标不同于著名商标、知名商标。驰名商标具有防御性。
   ★★★5.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考点分析】完整回答该概念,必须把握三点:债权人原因无法履行、债务人提交到提存机关、消灭债务。
  【考生注意】该名词内含具有特定性,不能望文生义或顾名思义。具体可采取理解记忆的办法。首先明确提存是债消灭的一个原因;其次,提存适用条件是因债权人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如铁路托运的货物无人领取;再次,提存的实现是债务人把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即可。对于提存,主要把握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效力。 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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