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记卡骗银行是金融凭证诈骗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48: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其道 毛小庆 曾勇峰 柴云岳

案 由:金融凭证诈骗

一审案号:2003宁刑初字第9号

二审案号:(2003)苏刑二终字第078号

采用摄像、电脑查询等方式秘密窃取银行储户的储蓄信息资料;根据窃来的储户信息资料制作相应的银行卡,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提款,占为己有,该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 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被告人王其道意图以伪造银行借记卡、偷看他人密码后冒用的方式,从银行ATM机中取钱。于是,王其道购买了一台二手电脑和一台磁卡复写机,并指使被告人毛小庆到浙江省杭州市,专门偷看客户在银行 ATM机上使用银行卡时的密码,并拾捡客户扔掉取款后的条单,因故未得逞。毛小庆又找来被告人曾勇峰一起偷看客户密码,仍然一无所获。同年12月,毛小庆通过电话告诉王其道,密码很难看到。王其道遂在深圳购买了摄像机、几百张各类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赶到杭州市。王、毛选择某大酒店附近的ATM机为作案对象,便入住该大酒店。王其道把拍摄探头粘在ATM机上方,并隐藏在房间里偷看客户取款时的密码,毛小庆则在ATM机周围拾捡客户扔掉的条单。二被告人根据窃取到的密码和银行卡号,制造了大约30至40张中国银行借记卡。2002年初,被告人王其道又授意被告人柴云岳在网上查询银行卡的信息,利用银行卡的排列规律进行编码碰撞,再用磁卡复写机制造伪卡。

2002年1至4月间,被告人王其道利用上述两种方式,提供大量伪造的借记卡,给被告人毛小庆、曾勇峰,指使二人在南京、杭州等地的银行ATM机上连续提款,截止至案发,共提款人民币100余万元。

作案后,被告人王其道得赃款100余万元;被告人毛小庆、曾勇峰、柴云岳分别得赃款人民币4万余元、2万元及150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人民币110万元全部追缴。

二、控辩意见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月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其道、毛小庆、曾勇峰、柴云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银行钱款,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王其道、毛小庆、曾勇峰、柴云岳供认被指控的基本事实。被告人王其道辩解称,指控其在杭州市ATM机上窃取中国银行10万余元不实。用伪卡没有取到钱;定盗窃罪不正确。其辩护人认为,一是本案定盗窃罪定性不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宜;二是被告人王其道有立功情节,赃款全部被追回,建议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小庆辩解称,不知卡是伪造的。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毛小庆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建议给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勇峰辩解其不知情,其辩护人认为,曾勇峰系胁从犯。被告人柴云岳辩解称,事先不知道他们到银行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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