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继承法重点分析(隋彭生)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23: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继承法分数虽然在考卷中所占比例不是很高,但绝对不可以放弃。其考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继承权的放弃、丧失
2.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3.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4. 遗嘱的生效要件
5.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6. 遗赠与相关概念
7. 同一事件先死亡的判断
8. 遗产的共有性质和范围
9. 限定继承
一、继承权的放弃、丧失
(一)继承权的放弃
主要出题角度:辨析继承权放弃与受遗赠权放弃。
1.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起算点为客观标准)、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拒绝接受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不存在默示放弃的情形。
2. 存在默示放弃受遗赠权的单方法律行为(两个月内,起算点为主观标准)。
两种权利放弃的表示方式不同(明示、默示),放弃的时间不同。《继承法》第 2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据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保持沉默的,解释为不放弃继承权;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保持沉默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主要出题角度:判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是否要求既遂,对其杀害动机是否有要求;遗弃是否要求具备 " 情节严重 " 的条件;认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时,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继承法》第 7 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