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相关问题答疑集锦(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21: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法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吗?习惯法是否最早的法?
回答:关于法什么时候产生,其实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题目中有一个项是说在原始社会末期有萌芽,这也没有错误。一般来说,最早的法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
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委员是否有任免权?
回答:国务委员只能由全国人大任免。
3.预审权是否属于侦查权的一种?我将其理解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方式,对吗?如果不能这样理解,那么预审的效力是什么样的,它产生何种法律文书或法律后果?另外,对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不享有预审权如何理解?
回答:预审属于侦查机关的一种职责,讯问犯罪嫌疑人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已,预审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挖余罪,找同伙……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办理自己所管辖的案件时,享有预审的职责(这一点可以参见法条解读的刑事诉讼法第3条)。
4.请问:担保合同是否包括抵押担保合同?
回答:担保合同包括抵押担保合同。
5.甲从乙处借款1万元,丙用自己的房屋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在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此时是否应认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2)若抵押担保合同无效,丙是否应承担责任?(3)进一步而言,若乙和丙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均未提出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能否认为乙、丙均有过错?
回答:(1)以房屋进行抵押属于担保法规定的需要强制登记的抵押类型。参见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当事人就房屋进行抵押,未办理登记,该抵押因未进行抵押登记而无效。
(2)担保法第5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可以认定本例中当事人均有过错。依据担保法第5条第二款承担各自的责任。
6.请问:立法解释活动算不算立法活动?法院和检院的司法解释活动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算不算国务院组成人员?
回答:立法解释属于立法活动,但是司法解释就不是立法活动了。行长并未包括在宪法第86条对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规定中。
7.请问:公司法中董事经理监事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满五年是指主刑还是剥夺政治权利这个附加刑?
回答:指的是剥夺政治权利这个附加刑。
8.请问: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是属于财产责任还是非财产责任?
回答:都属于财产责任。参见《民法学》第10页,关于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的分类标准。前者目的是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不利后果,使受害人获得财产上补偿;后者是使受害人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而由侵害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且不受责任人实际财产状况的限制。典型的非财产责任,比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9.如何理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如:非军人、随从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案件,是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还是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回答:这一问题涉及特殊地域管辖问题,依据《法院解释》第21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因此,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相应的应该由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军队保卫部门以外的其他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10.刑事诉讼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是否可以公开审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一律公开审理。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公开审理是否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更大损害?
回答:依据《法院解释》,只有当事人申请的,才不公开审理,这一特殊之处,需要记住。
11.“总经理丙以公司的一处房产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获得酬金一笔”这种行为属不属于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果属于,他所得的酬金是否应归公司所有。如果不属于,那么他的行为性质又如何呢?
回答:《公司法》第60条规定,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是本题不属于这种情况。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是正常现象,也是法律不加禁止的行为。但是,如果公司章程禁止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丙的行为又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则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章程不禁止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则丙的行为属于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所得酬金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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