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相关问题答疑集锦(五)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21: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51.诉讼标的多大由中院管辖?
回答:各地经济情况不同,因此对于此有不同的规定,请参见各省高院关于此问题的具体规定。
52.根据《合同法》和《民通意见》的规定,房屋租赁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否则,承租人有权申请宣告房屋买卖无效。请问,设备租赁的承租人有无优先购买权,可不可以申请宣告买卖无效。
回答:可以。民法通则意见主要是针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但是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看来,“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所谓的租赁并非单单限于房屋租赁,因此设备的租赁自然应该被租赁合同关系所包容。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出卖人通知承租人的期限不再是3个月,而是合理期限内。
53.如果女方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立案时立案庭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立案,女方在答辩时提出自己已怀孕,民事审判庭应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如果女方在答辩时没有提出来,是否视为女方放弃权利?而不得在诉讼中判决不准离婚?因判决不准离婚是针对实体问题的?
回答:当事人不答辩,并不影响案件的进行。因此即便女方没有提出该主张,也不影响其在审理过程中再次提起。

54.《公司法》里42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这里的或者监事是指几名监事?
回答:任何一名监事即可。

55.关于管辖恒定制度,假如行政区域已变更,那么原来已受理案件的法院名称也应变更为新行政区域的名称,那它对原受理的案件所出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不是也应以新行政区域名称法院的名义发的吗?那不是与管辖恒定制度矛盾了吗?应该怎样去理解?
回答:管辖权恒定原则主要是指案件管辖权一旦确定,就应当由这一法院一直进行审理,主要是实体意义上的恒定,至于法律文书及相关程序问题,确实无法避免,但并不影响管辖权恒定

56.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因害怕挨打,逃跑了。在公安机关的通缉下游自动投案的是否属于自首?
回答:属于自首。一般自首的关键有二点,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57.在起诉个人触资企业时,投资人作被告还是个人触资企业为被告?
回答: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应以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

58.民诉法第23条确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民诉意见>第8条被高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条之间互相矛盾如何处理.
回答:民诉意见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后面一句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教,而不仅仅是被告被监禁或劳教一年以上。因此不矛盾。

59.行政征购和行政合同的概念可等同吗?
回答: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契约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征购采用的是行政合同的方式。

60.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3名监事如1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另外2名 反对,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应召开吗?
回答:根据《公司法》43条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所以,1名监事也可以提议,但是并不是必须召开临时股东会。

相关文章


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相关问题答疑集锦(三)
可怜的公务员热热在其独一无二的职业安全感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必一考定乾坤
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相关问题答疑集锦(七)
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相关问题答疑集锦(五)
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相关问题答疑集锦(六)
司法考试经验汇聚(3)
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相关问题答疑集锦(八)
2004年司法考试有感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