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属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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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属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邢仁珠于2000年5月1日接到一个威胁电话,心中很是恼火。由于其与前妻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仍存有争议,便怀疑是其前妻的现任男友刘中华所为。邢仁珠得知刘中华正在邢强家中暂住,于是他纠集了゛光头〞等5人,携带砍刀、木棍于5月3日凌晨1时许窜至邢强家中,跳墙进院,踹门入室。进门后,邢仁珠举刀便向刘中华的头部猛砍,刘中华一面反抗,一面往隔壁的邢强父母的房间跑去。邢仁珠边追边指挥他人用木棍对刘中华继续殴打。刘中华跑到老夫妇房中后,用棉被蒙住头,邢仁珠用刀继续对刘中华的头部和身体其他部位猛砍,其他人也用木棍对刘中华进行殴打,直至刘中华再也不动了。邢仁珠等人将刘中华的手机、1000余元现金、白金项链等物抢走。后邢仁珠又回到屋内砍了刘中华两刀,见刘中华已不再动了才离去。事后刘中华经抢救脱离了危险。经法医鉴定,刘中华所受外伤为全身29处长约5厘米皮裂伤,并致颅骨骨折、下颌骨骨折、外伤性缺失、左手第五掌骨及第五指近节指骨折和左手食、中、环、小指伸肌腱断裂,损伤程度为轻伤上限。后邢仁珠被抓获归案,而其他5名犯罪嫌疑人均在逃。

本案中,从被告人邢仁珠犯罪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和犯罪手段上,都可以确定被告人邢仁珠犯罪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首先,从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上看,其使用的是刀,对人体的危害程度较大。其次,从被告人打击被害人的部位上看,其主要的打击部位为头部。任何人都具有这样的常识,知道用刀攻击他人头部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再者,从犯罪手段上看,被告人持刀对被害人的头部猛砍,造成被害人头部5厘米以上的刀伤多达13处,并致被害人头部多处骨折,其手段是残酷的。在抢劫过后,为了证实被害人确已死亡,被告人还返回作案现场再砍被害人两刀。由此可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一种积极追求的态度。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就是故意犯罪。本案中的被告人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积极地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他在犯罪时是具有杀人的故意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邢仁珠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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