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案例二(相关父母医药赡养纠纷案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31: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张老汉现年70岁,家住某市A县农村,因早年丧妻,一人扶养三个儿子张大、张二和张三大成人,三个儿子结婚后并分别居住在该市B区、C区、D区。2001年8月以来,张老汉患上某种老年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然而三个儿子惟恐花费过高,竟拒绝为其进行治疗,把张老汉一人独自扔在农村家中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感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且自己又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于是于2002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对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1999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迟迟不见张二到来。于是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给付老汉赡养费150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医疗费。判决后,张老汉、张大没有上诉,张二在一审结束后口头提起上诉,没有提交上诉状;张三通过书面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父亲在张大、张二买房时帮助了他们,应当张大、张二多负担张老汉的生活费,自己少负担。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老汉因长期精神紧张导致突然发病而死亡。
  [问题]
(1)本市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当如何处理?
(4)张二、张三的上诉是否有效?
(5)张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
(6)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到张三上诉后,应当如何处理?
(7)本案在程序上还有哪些错误之处?
(8)张老汉的死亡后对本案应如何处理?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答案:
  (1)本市A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合法;因为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才能作出,而本案原告并未提出申请。
  (3)不合法;法院不应作出缺席判决而应当用传票对张二进行传唤,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的,则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因为张二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张二的上诉无效,张三的上诉有效。
(5)张三为上诉人,张大、张二位被上诉人,张老汉为原审原告。
(6)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7)a一审法院决定1999年6月3日开庭而于6月1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不合法的,应当于开庭3日前通知;b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不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8)张某在二审中死亡,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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