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案例七(甲某代位行使债权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3: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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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钱,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2000年律考试题)

【问题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5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和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为什么?
6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得知乙和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法院对甲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7假设出现第4问所述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和丁的诉讼请求,丙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又向法院提出乙除欠其10万元借款外,还拖欠货款8万元,请求采取同样的诉讼方式实现这一债权,从程序上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诉讼请求?
8假设在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是原告人甲的前妻,未进行回避,二审法院可以作何程序上的处理?

【答案】
1甲可以行使代位权。
2甲以丙作为被告,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由丙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普通的共同原告。
5法院不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原告必须适
格,本案件法院不应受理的理由是甲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想成为合格的原告,其依据应当为乙对丙享有到期的债权,而本案之中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和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甲不具有本案代位权诉讼适格原告的身份,所以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裁定不予受理。
6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因为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得知乙和丙之间的借贷关系
存在争议,这个争议尚在仲裁过程中,而该争议的处理是本案诉讼的前提,因为该争议中的
乙和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着甲是否享有代位权,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本案应
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
7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甲新增加的8万元诉讼请求中的5万元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另行起诉;而对于另外3万元部分,则不予支持,应告知甲另行起诉。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之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合同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一审判决支持了甲、丁的共计15万元的诉讼请求,之后甲在二审中又提出了8万元的独立诉讼请求,合计共23万元,已超出次债务人丙所负20万元的债务额。依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作出上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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