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齐林对刑法学试题的特点及给考生的几点建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22: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复习刑法学、准备司法考试的一般方法
(一)认真阅读官方“推荐用书”中有特色的内容
所谓官方“推荐用书”,是指考试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等)推荐的由考试专家委员编写的考试用书。作为官方推荐考试用书因为作者身份的限制,应试的针对性不能太强,往往不得不严格按照考试-大纲面面俱到、平铺直叙,这一部分属于基本或基础知识,与其他的教材没有多大差别,也就是没有特色。但是,在基础知识之外,往往也有一些具体或有特色的内容。就应试而言,读这种书有一个方法问题,就是着重研读其中具体有特色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往往在基本的概念、特征(或要件)之下或之后介绍,需要仔细研读。换言之,对于书中与其他教材类同的泛泛而论部分,可一目十行、一带而过,而对其中详细讲解的部分或与其他教材不同的部分,应仔细阅读。此外,阅读这种推荐用书适当注意:
1、了解该书在疑难、争议问题上的观点、立场。遇到有分歧的问题,以官方推荐用书观点为准,比较稳妥。
2、对书中用很大篇幅介绍讲解的问题,应当予以重视。你可以不看讲解的内容,但是你不可以不重视被讲解的问题(或主题)。
3、书中在讲解某一方面的基本知识之后,指出的特殊或例外的情况,尤其需要注意掌握。
(二)适当地背一点法条、司法解释。
这与读“指定用书”或教材具有互补作用。等于是换一个角度,加强重要知识的掌握和应用。其实,“指定用书”或教材,都是围绕着法条阐述的。再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对法条的学理解释。而司法解释,更是对法条中疑难而常见问题的解释。
(三)广泛复习,准确掌握要点
切记不要偏科,不要依靠押题。一题一分,即使偶然押上几题,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尤其在2000、2002、2003年度的考试题中出现了一种选择对错的题型,扩大了测试面。
例一: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想像竞合犯?
A.盗窃数额较大的、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的;
B.窃取国家所有、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
C.行为人在缴纳l0万元税款后,一次性假报出口骗取国家20万元退税款的;D.对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警察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
(2000年卷二多选第65题)答案:A、C。
例二: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02年卷二多选第37题)参考答案:A、D。
这样的题型极难做对。其一,涉及面广,等于用一个题测试了多个知识点。如果是100个题,等于是测试了400个知识点。其二,对精确性要求极高。每一题都像是四道负“连带责任”的判断题。选错任何一个选项,就满盘皆输。尽管每一个选项的分值只有0.25分。但是,只有在全部四项都选对的情况下才能拿分。如果选错任何一个选项,都会丢掉四道选项的全部分数。所以说,对付这类题型,不仅掌握的面要广,而且要掌握得精准。这对考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具有整体的观念,掌握法律条文之间的关联,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情况。
1、分则条文之间的竞合。刑法分则在很多场合规定的都是一个罪刑体系,例如,“走私罪”就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基本罪的罪刑体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基本罪的体系;“诈骗罪”实际是以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为基本罪的体系,涉及12个具体的诈骗犯罪(8个金融诈骗的犯罪和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这类犯罪孤立地掌握是没有意义的,必须系统掌握。由此推而广之,在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场合下,存在着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为基本罪的罪刑体系,犯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以及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外,要正确认定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必须掌握它们与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等等。要正确处理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必须掌握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失火罪等致人死亡的界限;要正确认定故意造成财产毁损的案件,必须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2、总则条文与分则条文之间的竞合。罪刑法定从根本上讲是通过分则各条规定的具体罪和刑实现的,因此分则各条是刑法最基本的内容。总则不过是对分则通用内容和未尽内容的规定。因此,在同一事项上,在分则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才有适用总则的余地。在分则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则排斥总则的适用。尤其是关于犯罪进度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罪数、数罪并罚、累犯等方面,如果分则已有规定,不适用总则规定。例如,刑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策动”军警人员叛乱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这意味着,这种情形直接按照该条规定处罚,不需要适用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五)适当看一点案例、做一点练习。
对于初学者,由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的供法学院校学生使用的教学案例集或案例教程,比较合适。对于程度较高者,也可以看一看出题老师或权威学者编写的教材,这对于正确把握疑难点和争议点很有帮助;或者看一看法院编写的案例集,如最高法院出版的案例选或《刑事审判参考》一类的刊物,这对于弥补司法经验不足的缺陷具有重要的作用。
此外,就是适当做一点练习。市面上有很多的律考辅导用书,其水平和质量虽然大多令人不敢恭维,但是作为没有办法的办法,也可以找一本练练手。
看案例的主要作用在于积累一点经验;做练习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高熟练程度。
司法考试的特点是题多量大,3小时的时间需要做100道题,相当于在平均不到2分钟的时间内办理一个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应付这样的考试,仅仅是弄懂了一般原理、规定,指望临场应变、细心推敲是不行的。因为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临场反复推敲,势必消耗时间和精力,以至于感到时间紧迫、顾此失彼,影响其他考题的正确解答,甚至不能做完全部考题。许多考生,自我感觉良好,就是成绩不好,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懂得”但不熟练,因为提到什么问题都懂,所以自我感觉良好,如果给他半个小时,从容做上一题,也不至于出错。但是,如果让他在紧张的气氛下用3小时做100道题,形势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平日会做的也做错了,成绩自然是好不了。所以,再次提醒考生,考试时3小时做100道题与平日30分钟做一道题是两码事,没有熟练程度是难以取得好成绩的。

二、03年刑法学试题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考点分布以总则基本问题和分则常见罪为主,仅有个别题测试了一些比较生僻的问题。如单选第6题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多选第41题因果关系中断、多选第44题增值税发票案的认定等。
(二)信息量较大。今年刑法试题的信息量较大,总字数为8800字。而2000年和2002年两年刑法试题总字数是12146字,平均不到6100。字数增加与难度之间未必存在关联性。有的试题因为字数增加,提高了答案的唯一性,有利于考生水平正常发挥。因为对案情交代越具体,越容易判断,也越容易避免歧义。当然也有些试题设计增加了容量,如单选第4题仅题干就达235字,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数罪并罚三个疑难问题;多选第35题有433字,包括转化抢劫、抢夺致人死亡方面4个疑难案例;多选第38题有580字,涉及贿赂犯罪认定4个疑难案例。这种情形意味着增加了考点和难度。
(三)加大了多选题的比例、减少了单选题比例(2003单选题占卷二30%;1999、2000、2002年均占40%,)。这种题型变化无疑增加了考试的难度。因为多选题中的4个选项负“连带责任”,只要选错一个,前功尽弃,得分的机率较低。
(四)基本不触及法律上存在争议的问题、减少了因试题介绍的事实不清而引起的歧义。在一个水平较高的法律考试中,要求试题完全避免争议是不可能的,因为适用法律处理案件难免存在分歧。但是,在要求答案唯一的试题中应当尽量避免因学术分歧和事实模糊引起的歧义。在这方面今年的刑法试题做得比较成功。这得益于公布答案的举措,必须保证试题更经得起推敲。当然,这背后意味着有关出题人付出更多辛劳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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