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彭生:司考继承法重点分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16: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继承法分数虽然在考卷中所占比例不是很高,但绝对不可以放弃。其考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继承权的放弃、丧失
2.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3.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4. 遗嘱的生效要件
5.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6. 遗赠与相关概念
7. 同一事件先死亡的判断
8. 遗产的共有性质和范围
9. 限定继承

一、继承权的放弃、丧失

(一)继承权的放弃

主要出题角度:辨析继承权放弃与受遗赠权放弃。
1.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起算点为客观标准)、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拒绝接受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不存在默示放弃的情形。
2. 存在默示放弃受遗赠权的单方法律行为(两个月内,起算点为主观标准)。
两种权利放弃的表示方式不同(明示、默示),放弃的时间不同。《继承法》第 2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据此,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保持沉默的,解释为不放弃继承权;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保持沉默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的主要出题角度:判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是否要求既遂,对其杀害动机是否有要求;遗弃是否要求具备 " 情节严重 " 的条件;认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时,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继承法》第 7 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 上述 4 种行为,继承人的主观状态都是故意。

2.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要求既遂,也不要求动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 11 条)。

3. 遗弃本身就是很恶劣的行为,并不再单独要求“情节严重”。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而导致继承权的丧失,需要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根据“继承法意见”第 14 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了其生活困难的,应认为其行为情节严重。

二、法定继承的
  范围和顺序
主要出题角度:判断法定继承的顺位及具体认定何人为继承人。
1. 继承范围和继承顺序直接由法律规定。
2. 法定继承的效力排在最后。即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法》 5 条)。
3.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分别为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反之则不然。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主要出题角度:判断何人能够代位继承,辨析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 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之位继承的制度。

《继承法》第 11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能“往下”,不能“往上”。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加深记忆:“父在爷前亡,孙子可代位 " 。同时记住,代位继承,男女平等,辈数不限。

注意:遗嘱继承和遗赠不能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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