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硕辅导:我国国家机构的现状详解三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8:12: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国家机构

  尽管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的设置是科学合理的,但由于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需要进一步完善。
  1.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责权限。建国以来,我国历部宪法对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各自行使的权力范围,仅要"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来加以划分,这在实际中并没有起到为中央和地方划分清楚各自的权力范围提供明确标准的作用。在中央和地方权力配置关系方面,常常导致这样的怪圈:"一统就死,一死就叫,一叫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收"和"放"的程度和标准很难把握,容易造成中央和地方之间在权力拥有和行使上讨价还价的现象发生。
  既然宪法赋予地方相对的权力,承认其为相对独立的政治主体,那么就应确实规定地方相应的权力。因此,应根据权力及其所管辖事项的性质,需要由全国统一和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只能由中央行使权力;属于执行性质的权力和仅涉及地方所管辖事项的权力,应划为地方行使,以利于各个地方因地制宜。 100test.com
  2.明确划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事项。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制宪权,同时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且宪法也赋予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有立法权,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及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但是宪法和立法法对它们之间的确切权限,并未给予明确划分。实践中。同样性质或同等重要的法律有的由全国人大制定,有的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鉴于此,必须要么明确基本法律的范围,要么明确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才能保证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不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挤占或架空。否则,从内容和性质上来看显然应当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实际上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规定就失去了现实的意义。
  3.调整一些名实不符的内容。现行宪法典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非常清楚地表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行使的也不是国家权力,但却将其规定在国家机构部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之下,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和迷惑,故应改之。
  总之,我们应认识到,我国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几十年来国家政权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构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我们也应在不断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中进一步促进国家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百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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