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二十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2 17:54: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试题:
  《唐律·名例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的“同居相为隐”原则。所谓“同居相为隐”,是指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向官府告发或者作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原则。该制度源于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区别在于,同居相为隐在亲属容忍的范围上有所扩大,规定也进一步条理化。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同财共居者,如果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夫的兄弟和兄弟妻,都可以互相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都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即使为罪犯者通报消息,使之得以隐避、逃亡,也不负刑责。小功以下亲属之间互相容隐,其罪刑以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判者,不用此律。
  (3)这种主张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儒家思想,是法律儒家化的标志之一,它旨在维护封建伦理,巩固封建家庭,归根到底是为了加强封建统治。
  (4)对于如谋反、谋叛、谋大逆这三类严重危害封建统治利益的犯罪,亲属间不得隐匿的规定,这表明,儒家伦理道德观与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发生矛盾时,国家利益是高于一切的。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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