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十一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8 16:18: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简述题
   1.法人成立的条件。
  【答案】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是指每个组织经过设立,取得法人资格。法人成立的条件是指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是:(1)依法成立,是对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包括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实质要件是指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设立方式以及经营范围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要件要求法人符合法定的程序。(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法人的种类、规模不同,其所需的财产和经费的要求也不同。(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成为特定化组织的标志,组织机构是法人意志形成和实现的基础,场所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地点。这些都是法人必须具备的。(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条件是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成立的具体条件不同。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成立的条件。首先明确法人成立不同于法人设立,《民法通则》第37条虽然已经明确规定,但还要对其加以解释和简要阐述。
  【考生注意】在2000年联考中已经出过法人的概念和特征的简述题,此次法人的成立条件与概念和特征不同,两者有交叉点,即以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注意法人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2.保证的法律特征。
  【答案】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通过保证人代为清偿或承担连带责任实现担保,该特征与物保方式相区别。(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从属性是指以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债务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补充性是指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证的法律特征。如果对保证的特征没有全面记住的话,可以把保证放在合同的担保方式中解释,然后再回答保证的效力也可以。具体来讲就表述为:(1)保证是合同的担保方式,是不同于抵押,质押等的人保方式;(2)保证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其当事人是保证人和主债权人;(3)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分。一般保证中,只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考生注意】保证方式、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限将是以后考试命题重点。 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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