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十二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8 16:18: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论述题
   1.试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案】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状态,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可以用货币单位来计量的合法物质利益所遭受的损坏或其他不利状态;精神损害是指自然人因合法人格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后造成的受害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不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3)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前一种现象称为原因,后一种现象称为结果,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称为因果关系。作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的要求是:客观性、必然性和直接性。客观性是因果关系不以人的主观意志存在的客观事实;必然性是指原因对结果来说是唯一的;直接性是指引起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4)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其对该行为将导致的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这种结果,希望该结果发生。过失分为重过失和轻过失。重过失是指基于特定职业、身份以及与受害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行为人负有较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连一般人的较低标准的注意都没有尽到,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即属于重过失;轻过失是指负有较低标准的注意义务,但已经尽到了较高标准的注意,结果导致损害发生,即属于轻过失。过失程度不同,当事人承担的责任有别。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对该问题是有争议的,主流观点坚持四要件说。根据你所参考的辅导书,回答相应的问题,对问题中所列关键概念要进行阐述,也可举例说明,因为该题是论述题。
  【考生注意】论述题与简答题相比较,分值多,内容也要增加。简答题只答要点,论述题则需要进行相应的论证。实际上把各个要点扩大化、精细化。论述题型尽管取消了,但该题的工具价值决定,今后简答题、案例分析都会作为考点出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请分析该法条。
  【答案】(1)该条反映了相邻关系制度。包括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相邻关系的种类。(2)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体必须发生载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其内容是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确定该原则,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协商解决各方的相邻关系,使相邻关系的调整更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4)用水、排水关系、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概括了相邻关系的种类。对于不同种类的相邻关系,立法和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相应的基本要求。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制度。法律对于相邻关系的调整,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第83条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民法通则意见》也有相应的规定。作为法条分析题,应当根据条文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分析。宏观层面规定的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微观层面规定的是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和种类。这些按照论述题的论证方法回答即可。
  【考生注意】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见,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民法对邻里关系如何调整的呢?相邻关系制度就是为调整邻里之间关系而设置。《民法通则》第83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全面还涵盖相邻关系的种类。为此,司法解释对相邻关系又规定了详细的调整规范。对这些详细规范也需要把握。尤其是关于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对于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须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但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这就是说,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强制性的,需要遵循其特有的原则去处理。 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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