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辅导:破产债权申报范围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08 16:45: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①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③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④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⑤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用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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