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辅导:资源税申报与缴纳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6 20:42: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商品)的当天;
  (3)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为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的当天;
  (4)自产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百考试题为你加油
  3、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纳(应缴)税额的多少,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
  4、代扣代缴
  (1)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①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②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③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3)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货款的当天。
  (5)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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