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十七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16 21:41: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各种概念中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是( )。
   A.社团法人
   B.营利法人
   C.企业法人
   D.私法人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人的分类。大陆法系首先根据私法和公法的划分标准,分为私法人和公法人。公法人是指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民事主体,故属于私法人,D项符合。私法人中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以财产的集合体为基础,也称捐助法人,其余都是社团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财产捐助成立的,必须以人的集合才能成立,属于社团法人,故A项也符合题意。社团法人中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公司设立的目的首要是营利性,离开营利就不称为公司,无疑,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营利法人,B项也符合。企业法人是我国立法的分类,与非企业法人不同的是还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故C项也符合题意。
  【注意】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组织实体认定其哪种类型的法人成为相当重要的考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与财团法人等的区别。社会团体法人是民法通则的分类,属于社团法人的范畴,不包括营利性法人,却包括基金会法人在内的财团法人。其考试方式主要以选择为主。
   2.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
   A.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B.其财产由特定人代管
   C.婚姻关系中止
   D.继承程序开始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财产,解决失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发生财产代管关系,设立代管人由其代为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受领失踪人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故只有B项符合题意。A项表述的不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而是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C项婚姻关系中止属于干扰项,既不是宣告死亡的后果,也不是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对婚姻关系不产生影响,宣告死亡发生的婚姻关系“终止”后果,而非“中止”。D项继承程序开始是宣告死亡的后果。
  【注意】本题属不定项选择题,难度要大于多项选择。本题的正确答案是一项而非多项。因此,必须认真仔细看清题目要求。
   3.下列各项中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
   D.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民法通则意见》第174条又明确,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中断,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视为提起诉讼。据此,本题正确答案是全部备选项。
  【注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行政机关请求处理,也包括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视为起诉,具有与起诉同等的效力,没有异议。但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向其他社会团体(全国妇联)等提出请求的,是否属于起诉的范畴,观点不一。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
   4.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行为有( )。
   A.租赁
   B.加工承揽
   C.定金担保
   D.借贷
  【答案】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实践性行为。一种行为定为实践性行为或是诺成性行为,除了该行为自身决定之外,还取决于法律倾向。备选答案所给选项实际上都是指某项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这表明A B两项属于诺成性行为。《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这表明C项定金担保属于实践性行为。关于D项借贷,相对复杂。《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民法通则意见》第121.122.125条使用的都是“公民之间的借贷”的表述。什么是借贷,理论认识也不一,法律规定混乱。主体方面,借贷关系是仅指公民之间,是否包括银行等商业借贷;标的方面,借贷关系是专指金钱借贷,还是包括实物借贷?是使用借贷(借用,标的为非消耗物)还是消费借贷(标的为可消耗物)?在《合同法》中干脆就没有借贷的概念,规定了借款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自交付之日生效,这表明为实践性行为。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体系进行解释,借贷应当指自然人之间的金钱和可消耗物的利用,这也是理论界的通说,故应当认定借贷是实践性行为。正确答案是CD。
  【注意】该题的迷惑性主要在于D项借贷的认识上。理论认识尚未统一,且解释也够乱。考生只可遵循传统的主流认识灵活判断。
   5.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是( )。
   A.尚未发生的事实
   B.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
   C.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将来能否发生的事实
   D.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附条件,目的是为了把握订约机会。由于将来什么情况,订立合同时尚难预料,如果等到事实发生再订立合同将可能丧失订约机会。故以将来发生的事实,发生与否在订立合同时处于或然状态同时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故此,ACD三项符合题意。而B项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是属于确定必然到来的事实,与条件的或然性相冲突,故不选。
  【注意】不要把“尚未发生的事实”和“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混淆,前者也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事实,后者是确定到来的事实。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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