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四十三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25 07:41: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试题:
  《明史·刑法志三》:“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东厂之设,始于成组。锦衣卫之狱,太祖尝用之……厂与卫相倚,故言者并称厂卫。”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明朝厂卫干预司法。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自刑法创立以来,明朝不遵循古制之处,诸如盛行廷杖制、设立东厂、西厂、锦衣卫和专管诏狱的南北镇抚司。许多案件中,杀人手段残忍,且不遵循法律,如此接连不断,到了明朝末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朝野上下,任由武夫、宦官横行,真是可悲可叹。东厂设立于明成组时期,锦衣卫的诏狱,太祖曾一度使用……厂卫相互作用,因此一提及便合称厂卫。
  (3)厂,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由太监组成的特务机构,专管大案、重案。卫,指锦衣卫,掌缉捕、刑狱和诏狱。厂卫并非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而是在皇帝的纵容下,由权倾一时的大宦官等操纵,用来迫害异己、制造白色恐怖的工具。厂卫特务从事侦缉、审判等司法活动,涉足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实际权力远在三法司和其他中央机关之上。厂卫不仅从事侦缉、监视活动,还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特设法庭,任意刑讯逼供,制造惨案、冤案屡见不鲜,其所使用的刑罚大多是法外之刑,而且异常残忍,法外酷刑致死人命也不负任何责任。
  (4)明朝厂卫特务组织干预司法活动,是封建君主专制极端发展、统治者滥用权力的结果。它完全破坏了封建社会正常的法制状态,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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