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四十一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25 07:41: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试题:
  《明史·英宗纪》:“自天顺三年为始,每年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著三法司奏请会官人等,从实审录,庶不冤枉,永为实例。”《明史·刑法志二》:“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候、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
  分析:
  (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朝审制度。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编者注),下令:每年霜降后,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参与会审的其他官员,详实审理案件,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并永远成为定制。明英宗天顺三年,下令: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候、伯等会审官员审理大案重囚,称之为朝审。英宗以后的各代都遵行该制度。
  (3)明朝对于涉及大案重囚的案件,实行由三法司会同公、候、伯等官员共同审理,该会审制度称为朝审。明朝的朝审制度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该会审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者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4)然而,在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晚期,朝审制度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冤假错案,特别在明朝,由于宦官专权、厂卫干预司法,朝审往往流于形式。朝审的实质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强化在司法审判方面的反映。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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