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试题精选四十四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25 07:41: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试题:
  《清朝通志·刑法略四》:“其刑部见监重犯每岁一次朝审。刑部于霜降后,摘叙紧要情节,刊刷招册,送九卿各官如秋审例。霜降后十日在金水桥西会同详审,分情实、缓决、可衿,具题请旨。其情实者,俟命下之日刑科三复奏,皆经御定。大学士承旨硃笔勾决,其余仍监固。”《清史稿·刑法志三》:“秋审亦原于明之决奏单,冬至前会审决之……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分析: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清朝的秋审制度。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刑部所对关押的重犯每年一次朝审。刑部在霜降后,简要摘录关键情节,编制成册,送给九卿官员备阅,供秋审参考。霜降后秋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九卿会同审理,将审理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衿,会审以后向皇帝具题处理结果。对于情实的,在下令处决之日经过三复奏,都要由皇帝御定。大学士按照旨意以朱砂笔勾决,其余情形仍免死收监。
  (3)清朝的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秋审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因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举行,故称为秋审。经过秋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衿、留养承祀。
  (4)凡是秋审复核的案件,一般均限于情节不十分严重的案件。因此,秋审制度的创立,既不会放纵重大犯罪,还便于减免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犯罪处罚,又有利于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由于重案的判决是否得当,常常引起社会的反响,因此,清朝十分重视秋审,被称为“国家大典”。
  (5)秋审不仅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而且对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活动起到了检查监督的作用。同时,通过这种制度既不放纵重大犯罪,又使大部分罪囚得免死刑,既发挥了刑罚的威慑力,又宣传了“仁政”,表现了“恤刑”精神。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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