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辅导:民法调整的范围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1:25 08:07: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财产关系 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一,该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第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或从属关系。第三,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互利有偿。 

人身关系 

与人身密切相连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  第一,主体地位平等。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第三,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义有联系。 
  注意:非"平等"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是(  )。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答案」D
  「解析」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这就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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