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4:35: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秦汉时期的法律
(一)秦律的主要内容
1、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
(2)命令、制、诏
(3)程
(4)式
(5)课
(6)法律答问(司法解释)
(7)廷行事(判案成例)
2、主要罪名
(1)盗窃罪
(2)贼杀伤罪
(3)诽谤罪
(4)不敬皇帝罪
(5)以古非今罪
(6)非所宜言罪
(7)妄言罪
3、刑罚种类
(1)生命刑
绞、枭首、腰斩、车裂、弃市、具五刑、族
(2)身体刑(肉刑)
墨、劓、刖、宫、笞
(3)劳役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4)财产刑
赀、赎、没和收。
(5)身份刑
夺爵、废(撤职)
(6)流放刑
秦代叫“迁”
(7)耻辱刑
髡(剃去头发和鬓须的刑罚)、耐(只剃鬓须)
4、刑罚原则
(1)区分故意和过失
端,故意;不端,过失。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自首从轻
(4)规定刑罚时效
(5)共犯加重
(6)合并论罪
(二)汉律的主要内容
1、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
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合称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是在李悝《法经》六篇基础上,新增《户律》、《厩律》、《兴律》三篇而成。
3、文景帝废肉刑
4、刑罚原则
(1)上请原则
即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奏请皇帝,根据其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高低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2)恤刑原则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法律允许某些亲属之间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三)秦汉时期的司法
1、廷尉
中央的司法审判长官。职责:负责审理由皇帝下令审理的案件;审理地方移送的重大和疑难案件
2、御史制度
监察官吏
3、公室告
秦汉时期的告诉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控告呈诉,称为告,类似现代诉讼中的自诉;另一种是政府官员代表国家对犯罪者提起纠举控诉,称为劾,相当于现代的公诉。
其中“告”又分两种形式:一类是“公室告”,即控告非家庭成员间的盗窃、杀人、伤害等行为的案件;另一类系“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间某些行为的案件。后一类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4、春秋决狱
就是用《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
(四)秋冬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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