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复习指导之法硕主观题精选六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11 18:22: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论述犯罪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基本标志。
  第二,如何认定“着手”,唯一正确的做法只能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行为在不同犯罪中的意义,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及其着手的特点予以分析判断。
  第三,对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单一实行行为、选择实行行为、并列实行行为和双重实行行为等四种实行行为,开始“着手实行”具有不同的含义,应当注意区别。同时,以实行行为为基础认定犯罪的着手,必须结合个案的具体特点予以具体分析,不得一概而论。
  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在结果犯中,没有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被认为是犯罪没有得逞;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出现也是没有得逞;在行为犯中,行为人没有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绝不能将犯罪没有得逞简单地等同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
  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从性质上讲,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则必须是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也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重要区别。根据司法实践,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原因,即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以及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等。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分为实现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3一般来说,实行终了的未遂社会危害性小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同样,不能犯未遂的社会危害性也小于能犯未遂。4通常,前者受到的处罚要轻于后者。
  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我国采取得减主义。〈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元霄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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