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四十一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11 19:17: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分析题
   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20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珊珊。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常珊珊。2002年7月8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
   问:
   (1)孙长江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4分)
   (2)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6分)
   (3)如果孙长江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玉山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5分)
  【答案】
   (1)孙长江所立的公证遗嘱有效。因为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任意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立有的数份遗嘱内容发生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孙长江的遗产应当按照限定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方式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和分割遗产。首先,应当用尚未处分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遗嘱处分的财产支付。其次,如果没有债务,孙长江未处分的6万元债券按照法定继承由孙长虹和孙长河均分。再次,孙长虹和孙长河还可以按照公证遗嘱分别分得一套房屋和10万元存款,孙长江的女友接受遗赠后可以获得10万元存款。因为,《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33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34条)。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如果遗产已经被分割,发现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尚未偿还的,应当先抽回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进行偿还,不足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按照其所分割财产的比例偿还。孙长江欠债14万元,先由孙长虹和孙长河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中各支付3万元;剩余的8万元债务,由孙长虹支付4万元,孙长河、常珊珊各支付2万元。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有三:一是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二是遗产的分割;三是遗产债务的清偿。立遗嘱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立法对不同形式的遗嘱以及先后所立的内容有抵触的遗嘱的效力进行规定。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这是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因此,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本案例明确立有两份遗嘱,但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关于遗产的分割,理论上要求首先确定遗产的范围,其次根据继承方式分割死者的遗产。遗产的自然属性不同,分割方法也不同。本案例不存分割方法的问题,只需要注意分割遗产时,应当首先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分割,应当本着先遗嘱后法定的原则进行。故本案例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应当先行清偿。至于遗产分割以后,债务如何清偿,我国司法解释也根据继承法的精神作出规定。本题考查的主要是继承问题,没有什么难度,只要掌握各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即可圆满地回答该问题。
  【注意】这是首次出现的完整的继承案例。该案例法律关系清晰,简洁,难度不大。考生分析继承案例,首要的是把继承人、非继承人等身份分清,然后依据遗嘱或者法定继承以及可能发生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等方式分割财产,同时充分说明理由。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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