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土地使用权是否归非生产性业务收入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17 23:56: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提问内容:我在7月2日向您咨询过关于国税发 [1994] 209号 文件理解的问题您的回复是:209号文件对享受过渡性政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效;关于文件中所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是指从事的生产性业务范围内的收入,对处置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属生产性业务收入。
  209号文件有这样一句话:“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我的理解是:和生产性业务收入和非生产性业务收入对应的业务都是应该是能够在营业执照中列明的。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列入营业执照的业务的收入,则即不能算是生产性业务收入,也不能算是非生产性业务收入。请问,我的理解正确吗?
  我想请您明确指点一下:关于营业外收入,如,处置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归入“非生产性业务收入”? 或是这类收入即不是生产性的也不是非生产性的?
  答复:你好,209号文件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其中“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指的是企业在成立时根据企业合同、章程和外经部门的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并批准的营业范围。判定企业否属生产性企业还要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判定,具体判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关于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收入是属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应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属“业务收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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