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规定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2:27 18:10: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实施条例并没有对哪些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进行限定,下位法也没有被授权进行限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却对享受该优惠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所属的行业、领域范围进行了限制。按照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请注意,该规定不是限制企业本身属于什么行业、什么领域或者是否高新技术企业,而是要求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属于两个目录对应的高新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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