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法规辅导:执行程序与措施一级建造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04 00:00: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执行程序与措施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审判程序是产生裁判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
  (一)执行的条件
  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
  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二)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1.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2.其它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法院执行。
  (四)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
  (1)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2)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3)从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移交执行
  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3)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五)执行中的其他特殊问题
  1.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2.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员提出异议的。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六)执行措施(10条)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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