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法规辅导:证据的种类一级建造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04 00:00: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7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
  2.包括电报和电子邮件。
  3.书证应提供原件。
  4.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百考试题%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1.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2.如提供复制品,但无法与原物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三)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
  2.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只要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四)证人证言
  1.不出庭可提交书面证言。
  2.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当事人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六)鉴定结论
  1.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百考试题%应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
  2.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3.鉴定失效的情况:
  (1)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其他。
  4.对有缺陷的鉴定:
  (1)补充鉴定;
  (2)重新质证;
  (3)补充质证;
  (4)重新鉴定(最严重)。
  (七)勘验笔录
  1.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当事人成年家属应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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