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占有的效力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03 23: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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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有的效力,是指法律依据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实施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合法而有此权利。
  (二)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占有的事实推定包括下列主要情形:对于占有,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占有;对于占有,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的,则推定其前后两时之间为继续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
  (三)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基于取得时效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占有物上的其他权利。
  (四)占有的保护效力
  1.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2.自力救济权。自力救济,指占有人依靠自身力量保护其占有。自力救济权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回权。自力防御权,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古有的行为,得以已力进行防御的权利。自力取回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完全被侵夺或妨害后,可以己力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即占有人可取回其物。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占有作为一种利益,自可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
  4.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占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主要有:使用收益的损害;支出费用的损害;责任损害,《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第243条仅规定了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而对善意占有人可否要求有益费用的偿还,以及恶意占有人可否要求必要费用的偿还未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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