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辅导:占有的概念和特征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03 23:25: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占有,是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其中,对物为管领之人,称占有人;被管领之物,称占有物。占有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持对物的事实支配秩序,也即在于对占有的保护,以此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宁。《物权法》之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确立占有制度,但在某些领域已经存在类似占有制度的规定,另外,实践中尚存在一些性质不甚明确的占有事实。导致占有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不外两类:一类是有权占有,主要指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如承运人对托运物、保管人对寄存物、承揽人对工作物、承租人对租赁物等的占有;另一类是无权占有,发生于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无正当法律关系的情形.如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者无效时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借用或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还等所发生的占有。《物权法》对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皆予以规定,填补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空白。《物权法》第241条是对有权占有的规定,第242~245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占有的构成要件:(1)占有的客观要件,即须有占有人的占有行为存在。只要依一般社会观念足以认定一定的物已具有属于某人实力支配之下的客观关系,如对于物已有确定与继续的支配关系,或已处于可以排除他人干涉的状态,即可认定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对物的支配须是现实的。即主体的支配力正及于物。对物的支配须是确定的。即对物的支配是明确的、肯定的,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对物的支配须具备一定的外观,为人所认识。即可以凭借外部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予以确认。(2)占有的主观要件,即须占有人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占有作为一种事实,除须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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