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税务师辅导:税收程序法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14 08:37: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税收程序法是指如何具体实施税法的规定,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法》即属于税收程序法,现将该法所涉及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1.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整个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处理、税务登记证验审和更换、非正常户处理等。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2.账簿、凭证
  账簿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各种辅助账簿。凭证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如发票等;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内容根据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式,加以归类整理,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账簿的凭证。通过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不仅可以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可靠,而且可以检查各项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准确反映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3.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活动;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的活动。可见,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程序。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的依据,是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重要的税务管理制度。
  4.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将纳税人依法膻该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税款征收的内容包括:征收方式的确定、核定应纳税额、税款入库、减免税管理、欠税的追缴等。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的目的,在整个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关键地位,是税收征管的出发点和归宿。
  5.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①行为条件。行为条件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②时间条件。时间条件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超过了时限的规定而没有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了。
  ③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棚当予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①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②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③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4)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6.税款征收中的相关制度
  税款征收中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应纳税额核定制度、纳;税调整制度、代扣代缴税款制度、欠税管理制度、滞纳金征收制度、延期纳税制度、报验征收制度、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减免税管理制度、税收凭证管理制度。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
  核定税额是针对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账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但是核定税额不是简单地随意确定,而应有合法、合理的依据。
  (2)欠税管理制度
  欠税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欠税时间从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当日。欠税金额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应解缴税款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纳税款的差额。自2001年5月1日起,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①税款的退还制度。税款的退还制度,是指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多缴的税款退回纳税人的制度。退还多缴的税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二是正常的税收征管的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
  在退还税款的过程中.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先用应退还的税款和利息,抵顶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如果纳税人没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纳税人的要求,将应退的税款和利息,留抵下期应纳税款。
  ②税款的追征制度。税款的追征,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征收。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原因有很多,税务机关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追征。
  对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是5年。对于这种原因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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