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05 2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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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因此,除以取得货币的方式进行的销售外,企业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也应视为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在销售实现时,应按产品全部价款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按全部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6—19]某汽车制造厂本月销售小轿车30辆,汽缸容量为2200毫升,出厂每辆不含税售价120000元,款项已到,存入银行。则相关会计账务处理为: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30×120000×8%=288000(元)。
  收入实现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421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12000
  计提消费税税金的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8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88000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会计上也应确认收入,按照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应计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缴纳消费税时,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百考试题论坛
  对于将自产产品用于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将自产的商品用于专项工程、福利部门等,应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自产的产品自用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作销售处理后,企业会凭空增加利润,然而并没有因此而增加资金,会对企业的资金周转不利,而按成本转账,则可以避免这种弊病,并且将自产自用产品作销售处理主要是从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以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保持一致的要求等方面考虑的。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用于非应税及视同销售行为可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其他视同销售行为一律确认收入。
  (三)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产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此外,自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人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为此,现行会计制度对包装物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作了如下规定: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因包装物销售应缴的消费税与因产品销售应缴的消费税应一同记人“营业税金及附加”。
  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人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人“其他业务成本”。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4.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而在不同的科目中核算: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因此而缴纳的消费税也分别不同情况记人上述相应科目。另外,由于税法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带来会计上不同的处理方法。
  1.委托方将委托加T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人“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委托方在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按支付加工费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加工费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缴的消费税,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6—20]新兴摩托车厂委托江南橡胶厂加工摩托车轮胎500套,新兴摩托车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江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lO公斤,收取加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则新兴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500X[(10×12 10 10)÷(1—10%)]×10%=7780(元)。应纳增值税=(10 10)X500×17%=1700(元)。新兴摩托车厂收回轮胎后直接对外销售,则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60000
    贷:原材料——橡胶60000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3)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7780
    贷:银行存款7780
  (4)收回人库后
  借:原材料——轮胎77780
    贷:委托加工物资77780
  (5)对外销售时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77780
    贷:原材料——轮胎77780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在进IZl时,由进口者缴纳消费税,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进El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企业不缴税不得提货。因此,缴纳消费税与进口货物入账基本上没有时间差。为简化核算手续,进ISI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在将消费税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先提货、后缴纳消费税的,或者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扣税的,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应缴消费税额。
  企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可能是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因此,在进口时,应按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成本连同消费税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物资采购”等科目,按支付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采购成本、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数,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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