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1: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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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退(离)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患先天性心脏病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患频发性前期收缩者,心电图不正常者、患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使用降压药物后无治疗效果者。

3、结核病患者,但下列人员除外:患原发性肺结核、浸润肺结核,已硬结稳定者。患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患肺外结肺(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两年以上经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患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者。或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之后仍复发者。

5、患慢性肝炎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原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者。患血液病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患慢性肾炎者,或患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7、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9、患类风湿性脊柱强直病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0、患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1、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或双耳全聋者(特殊情况除外)。

13、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镜尺度数大于800度,或单盲、双盲者(特殊情况除外)。

14、口腔有生理缺陷或因耳鼻喉科疾病妨碍发音者(特殊情况除外)。

15、除以上各项外,有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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