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源税的特点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25 2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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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资源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既不是全部的自然资源,也并非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是主要选择对矿产资源进行征税。在矿产资源中,还采取了根据矿产品价格和采掘业的实际状况选择品目,分批分步实施征收资源税的办法。1984年10月资源税开征伊始,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产品开征了资源税;后来又将铁矿石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1994年实行新的资源税税制,规定对所有的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具体操作时,对矿产资源的绝大多数主要矿种,采取列举品目的办法征收。未列举品目的矿种主要是税源不大、不具代表性的矿种,这部分品目征收资源税或者缓征资源税的权限适当下放地方。
  (二)具有受益税性质
  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关系分析,如果应税资源非国家所有,则国家单纯凭借政治权力对资源的征税,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税;反之,如果应税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这类资源采取征税形式,那么。资源税具有资源有偿分配性质。一般来说,国家可以凭借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向资源的开发经营者收取占用费或租金,也可以凭借政治权力征税。在我国,国家既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国家把两种权力结合起来作为分配依据,使资源税的征收更加名符其实。资源税的征收是国家政治权力和所有权的统一。它一方面体现了税收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另一方面主要体现了对国有资源的有偿占用性。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国有自然资源,既应当为拥有开发权而付出一定的“代价”;又因享受国有自然资源有义务支付一定的“费用”。所以说,我国资源税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三)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各种自然资源在客观上都存在着好坏、贫富、储存状况、开采条件、选矿条件、地理位置等种种差异。由于这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必然导致各资源开发者和使用者在资源丰瘠和收益多少上存在较大悬殊。一些占用和开发优质资源的企业和经营者,因资源条件的优越可以获得平均利润以外的级差收入;而开发和占用劣质资源的企业和经营者,则不能获得级差收入。我国资源税通过对同一资源实行高低不同的差别税率,可以直接调节因资源条件不同而产生的级差收入。可见,资源税实际上是一种级差收入税。
  (四)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税负是根据应税资源的不同品种以及同一品种的不同资源、开采条件按其资源产地和等级分别确定的,并根据各种资源的计量单位确定其单位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其计量单位主要包括吨、克拉和立方米三种。采用定额税率征税,计算应纳税款的多少只同资源的开采量或销售量有关,同企业成本及产品价格无关。当应税资源成本降低、价格升高时,对企业来说增利不增税,有利于促进企业增产增收的积极性;当应税资源成本升高、价格降低时对企业来说减利不减税,从而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此外,采用定额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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