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合同的变更一级建造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3:25 23: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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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任何一个要素的变动。狭义的变更则指因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或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合同(已订立尚未履行或尚未完成履行的合同)的内容作部分改变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变更通常是指的狭义,包括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间、履行的地点和方式等条款的修改、补充和限制。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不再按原合同履行,而履行变更后的合同确定的新的债权与债务。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了经济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可以变更经济合同即协议变更。发生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发生不可抗力,企业关闭、停产、转产、破产,对方违约致使经济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对方变更合同。此外,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对显失公平或对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合同,有关当事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提出变更经济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对方。合同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变更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济合同的变更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还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济合同成立后,因发生当事人无过失且无法防止的事变,致使经济合同丧失了订立的基础,目的或者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合同。这种变更为法院或仲裁机关决定的变更。依照《民法通则》第115条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变更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有通知义务的一方,因通知不及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快把一级建造师站点加入收藏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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