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课堂教学评估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2:05: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为了实施《<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师实际教学水平,保证被认定教师资格的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通过课堂教学评估,促进教师业务能力的提高,促进学校整体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凡申请认定各相应类别教师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公立在职教师,必须进行课堂教学评估并且评估成绩等级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档次。

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课堂教学评估的考核工作,由该教师所在学校负责(规模较小的乡镇(农村)小学由学区统一考虑),按申请程序在认定材料上报审核前进行。

四、课堂教学评估的内容及考核要求

有关单位成立教师资格认定课堂教学评估考核领导小组(人数7名以上,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少于三分之二,行政领导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负责本单位课堂教学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专业学科分布情况,抽调有关人员(一般为同行专家)组成各专业学科课堂教学评估考核小组,人员3—5人。课堂教学评估考核小组负责拟定评估课题,(可根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师的教学进度拟定其讲授新课),按照《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课堂教学评价标准》操作具体评估考核工作。

五、每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接到评课通知后,根据评估课题及评价标准认真做好准备,按时参加由评估考核小组安排的课堂教学评估考核。课堂教学评估考核要求: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正确,方法得当,表达清晰,组织严密。在评课过程中,各评委要注意做好听课记录,对授课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特征和教学效果进行客观、公正、准确地评议和评分。课堂教学评估成绩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委在《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课堂教学评价表》(简称《评价表》)上写出分数和评价意见,签署姓名、专业职务和评价日期

六、评估考核小组将各位评委的评价情况汇总,经集体审议,确定授课教师的最后等级,作出结论意见(简明扼要说明评课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要求),填写《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课堂教学评估意见表》(简称《评估意见表》,见附件5),组长签署姓名、日期后报送学校教务部门审核。

七、学校教务部门对评估材料作出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意见后,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填写审查意见,签署负责人姓名、盖单位公章。通过课堂教学评估的教师,在报送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时,其《评价表》和《评估意见表》同时上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方可受理其申请材料。

八、各高校可根据本校情况自行确定教师资格认定的课堂评估标准、评估办法,组织实施。

九、各市县的教师资格认定课堂教学评估考核工作由各市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参照本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十、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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