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综合辅导之拐卖妇女、儿童罪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6:42: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拐卖妇女、儿童罪
  定义: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2)客观方面: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实施数行为的,也定一罪。
  3)犯罪对象:年满14周岁的妇女和未满14周岁的儿童。至于拐卖年满14周岁的男子,可定非法拘禁罪。
  4)主体:自然人。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6)认定:
  (一)与绑架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
  (2)对象不同。
  (二)特别严重的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不论是否使用暴力,也不论妇女是否反抗。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包括过失致死或自杀,但不包括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三)拐卖过程中,故意伤害或杀害妇女、儿童其亲属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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