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税收相关法律行政诉讼复习资料二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7:29: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受理

  根据审查结果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根据规定,对下列情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另外,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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