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练习题(二)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7:42: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也就是说,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试用侵权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1)该理解不完全正确。                 
  (2)侵犯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确实需要损害事实,没有损害,就不负民事责任。不论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要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之一,缺少损害事实,条件就不具备,就不承担责任。该损害事实是由一定行为和事件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不利,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前一句的理解是正确的。                 
  (3)反过来的理解不正确。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未必承担责任。因为承担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一般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损害事实存在;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侵权入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承担民事责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可能使致人损害的人产生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成立的,致人损害的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的规定,对抗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的行为等。                 
  2、民间在继承遗产时,有“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非婚生子女是野种”,不能继承财产的说法。根据民法的有关知识和原理,对这种说法进行评述。                 
  答案要点: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我国对于遗产继承,规定了继承权平等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平等观念在继承制度中的反映,其表现为多个方面,主要包括继承权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几个方面,其中,男女平等对于继承人而言,是指在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代位继承等方面,均不受性别的影响;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是指子女的继承权并不因其为婚与否而有所不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而在继承顺序上,我国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也是现代继承法比古代继承法先进的表现之一。所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非婚生子女是野种”,不能继承财产的说法,是违反我国继承法的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是我国古代封建残余思想的表现,与现代的民法精神是格格不入的,应该予以摒弃的。                 
  3、民间上有所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                 
  答:(1)该说法错误。                 
  (2)女儿出嫁,与其配偶组成新的家庭,但是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而解除与父母之间的赡养扶助关系。对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错误。                 
  (3)就继承关系而言,女儿不因出嫁而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只要女儿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女儿仍然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也是错误的。                 
  (4)当然,女儿出嫁,与其配偶组成新的家庭,女儿对其配偶乃至其子女就应当负有一定义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儿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能据此认定该说法正确。                 
  4、民间上有所谓“怨怨相报何时了”的说法,试用民法学的有关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2)“怨怨相报何时了”,意在劝告人们对“怨怨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地抱怨。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怨怨相报何时了”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怨怨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怨怨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怨怨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5、有人主张:“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抵押人可与抵押权人约定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为清偿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答:(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这种约定构成“流质契约”,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欲以确定的价格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以清偿其债权,必须于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订立协议,而不能在此之前。                 
  (3)法律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抵押人,防止抵押人因一时的急迫而以高价的抵押物来担保价额较低的债权,并且被迫接受以抵押物冲抵价额较低的债权的不利后果。                 
  6、有人说: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也就是承担有限责任。结合民法的有关知识和原理对这种说法进行辨析。                 
  答: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一个本质特征就在于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所以“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所谓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拥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不对此承担责任,这使得法人和其成员在人格上得以彻底分离。所以,其承担的仍然是一种无限责任。故“也就是承担有限责任”的说法是不对的。                 
  7、人们常说,邻里相互方便,不要以邻为壑。试运用民法的知识和原理对这种情况进行辨析。                 
  答:这种说法指出了民法中相邻关系的要旨。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主体上看,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从客体上看,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从内容上看,相邻关系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给予必要的便利。其具体的表现为:相邻土地的通行或占有关系;相邻用水或者排水关系;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相邻房屋的滴水关系;相邻地下物或植物危及安全关系。所以“邻里相互方便,不要以邻为壑”的说法体现了民法中的相邻关系。但是,相邻关系并不仅仅指的是邻里之间,其范围很广,还包括了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其处理的原则便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互助团结、公平合理。所以不能“以邻为壑”。                 
  8、“表见代理是有权代理”——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答:(1)这个说法是错误的。                 
  (2)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其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                 
  (3)因表见代理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法律规定其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4)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9、有人说:“物权法定主义和法定物权是一回事。”试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答:(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物权法定上是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                 
  (3)而法定物权是从物权发生方式角度对物权分类所产生的一种物权类型,是与意定物权相对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

相关文章


民法学练习题(一)法律硕士考试
民法学练习题(二)法律硕士考试
民法学练习题(三)法律硕士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