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练习题(三)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7: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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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试分析该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答案要点:                 
  (1)该条是关于抵销的规定。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                 
  (2)抵销的意义在于,抵销作为一种债的消灭原因,免除了债务履行的麻烦,简化了履行手续,节省了履行费用,因此具有简便、公平的作用。                 
  (3)在约定抵销情形下,只要当事人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享有债权,且双方债权债务为合法。2)双方债务种类相同。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4)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                 
  (4)抵销的效力。无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都产生如下效力: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于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债务数额较小一方的债务消灭。对未被抵销的债务数额,债务人仍负清偿义务。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从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也归于消灭。                 
  2、《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请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3)根据本条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和认诺三种。                 
  (4)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于:只要发生任何一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得重新起算。                 
  3、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该条法律是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2)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使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以保护不特定的处于弱者地位的民事主体的利益。                 
  (4)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要有违反国家保护环境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我国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主要有四类: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二是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如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规章,如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四是地方性环境保护规章,如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第三,违法的污染环境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5)构成上述条件的后果:污染致害行为人不能以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因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但是,如果能证明由于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或由于受害人、第三人过错而造成的污染损害,污染致害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答案要点:                 
  (1)该条是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具备如下构成要件:1)损害必须是由高度危险作业引起的。2)损害的客观存在。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高度危险作业人不能以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免责。但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其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答案要点:                  
  (1)该条是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2)法律规定代位继承的意义在于,切实维护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合法的继承权。                 
  (3)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为:1)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3)须被代位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依据代位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该条法律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也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提高社会效益。                 
  (4)留置权的成立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第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第三,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5)留置权的法律后果;留置权依法成立后,权利人可以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期间留置标的物,并通知债务人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留置权人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该合理时间内不履行债务,权利人可以就留置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本条是担保法关于抵押权的从属性的规定。                 
  (2)所谓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抵押权的从属性,决定了其不得分离于主债权而单位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该条法律是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和表现情形: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相应地构成四类无效民事行为,即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以及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4)无效民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第三,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欺诈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四,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时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胁迫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第五,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需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也可以经受损害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六,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第七,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第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为的民事行为。第九,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作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结果是自行为实施起就形成的,所以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该民事行为无效和是否主张认定其无效,也不管该民事行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无效。                 
  9、我国《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该条法律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维护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缔约过程的顺利。                 
  (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第二,须当事人一方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第三,须他方受有损失;第四,须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5)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具备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时,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他方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本条是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其目的是基于公平观念合理分摊责任,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2)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的出现,使得民事责任归属问题的法律原则变得越来越科学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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