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民法辅导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详解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08 19:40: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的主任的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即应承担代为履行或赔偿责任的担保责任。
  二者的区别是:
  1)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2) 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次位责任,即仅仅对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有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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