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15 17:10: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能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具有高尚健全的人格、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修养,身心健康,有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
  非外语类研究生能用外国语、外语类研究生能用第二外国语阅读与本专业有关的文献资料,有一定的口语和书面语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其他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科研工作;
  学位论文有独立见解,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具有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广阔的国际视野、较强的综合实践能力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3.具有在高校、科研单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国际和跨国组织从事教学、科研、外事、管理以及其他与本学科相关的工作的能力。
  二、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至3年,其中课程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如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专业必修课程成绩优秀,有较突出的、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可按程序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提前毕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由硕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经研究生处领导批准方可延长。延长期间学校不拨培养费,不发奖学金。
  三、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强调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学习,重视综合素质、创新和科研能力。鼓励硕士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参与科学研究。根据社会需求和不同专业特点确定培养目标、培养类型和培养模式,采取导师个别指导和教研室(或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在研究工作中有成就的教授、副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各培养单位、教研室应与导师共同做好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认真组织专业课教学及考核;组织安排助教、助管、助研及其他社会实践;组织研究生定期听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术会议,为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
  四、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
  1.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及相关研究方向。
  2.各培养点须认真总结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的经验,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培养经验、培养模式和理念,深挖本学科、专业的内涵、优势和特色,紧跟本学科、专业最新发展态势和未来趋势。
  3.各学科点应建立健全学术及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机制,加强以学术及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为核心的学术团队和师资队伍建设,避免因人设方向或因人设课等不良现象。
  研究方向的设置和调整应相对稳定,数量不宜过多或过于分散。每个研究方向应突出本研究方向的特色。调整和新增研究方向须由学校统筹安排,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严格论证,经学校审核批准;各研究方向应形成合力和互补,突出本学科的优势。
  五、制定/修订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是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主要依据。各学科、专业点应在认真研讨总结以往经验、借鉴国内外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本学科优势和特色制定/修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1.学校成立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专家组,定期修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2.各培养点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制定/修订本学科及下设各研究方向的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培养单位的,由学科、专业点所在培养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协同,共同制定培养方案。
  3.培养单位须按学科点组成的专家组审议培养方案。所制定/修订的培养方案须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实施。
  4.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分要求等项内容。
  5.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合理安排好课程教学和论文撰写的时间,必须保证研究生有不少于半年的时间撰写学位论文,确保培养质量。
  6.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会同教研室(或指导小组)制定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社会实践和学术活动、撰写论文等作出具体安排。导师应对培养计划制订过程进行指导,培养计划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双向选择后一个月内提交教研室批准。
  7.新增硕士点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应同期提交培养方案。
  8.已批准通过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改动。
  9.培养方案每两至三年修订一次。
  六、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有利于奠定硕士研究生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科学研究方法。
  1.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修满所规定的30—36学分。课程及学分分布如下:专业必修课6—8学分,专业选修课12—16学分,通开必修课4学分,学位公共课7学分,参加社会实践、学术讲座、参加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1学分。具体学分要求见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2.课程设置应与本学科的本科生及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形成体系,充分体现硕士研究生阶段的特点。
  3.课程设置须围绕本学科及研究方向特色和优势,发挥师资队伍的力量,避免因人设课、因人设方向。
  4.学位公共课和通开课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教学。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组织教学。
  5.每门课程的开设原则上为一学期,应用型硕士研究生的应用型课程除外。
  6.跨学科、跨专业和以同等学力入学的硕士研究生需要补修本研究方向本科生的专业课程,由导师和教研室根据需要安排。
  7.根据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的要求需跨校选修课程,由本人申请,导师或教研室签署意见,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选修手续。
  七、课程考试与成绩评定
  按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进行课程考核,考核通过后取得规定的学分。
  1.硕士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培养单位领导批准,学位公共课和通开课还须报研究生处批准,方能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且不予补考。
  2.学位公共课、外国语、通开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一律要求考试,选修课原则上要求考试。考试成绩评定,学位必修课70分(含70分)为合格,选修课60分(含60分)为合格。
  3.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低于70分,不予补考),或课程学习期间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及格后又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终止其学习。
  4.专业必修课程的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或撰写课程论文,笔试必须统一命题,同堂同卷进行。
  八、中期考核
  1.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包括素质考核和专业考核。
  2.中期考核须成立考核专家组,专家组由3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专家组成。指导教师可以参加考核专家组,原则上不担任组长。
  3.中期考核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或口试和笔试相结合的方式。
  4.中期考核成绩按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评定,考核成绩得到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者为合格。中期考核不合格的,须在两个月内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合格者,考核小组应提出终止培养建议,报学位分委员会批准。
  5.中期考核具体要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规定。
  九、硕士学位论文开题
  1.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中期考核后两个月内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主要包括选题的理由、依据、课题价值、研究方法、目的、研究内容、国内外当前研究现状及论文进度计划。
  2.开题报告审核小组应由本学科3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组成。
  3.开题报告没有通过的,硕士研究生修改后可在一个月内重新举行开题报告会。仍未获通过者,审核小组应提出中止培养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
  4.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具体要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有关规定》。
  十、硕士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必须严格按照通过的开题报告撰写,不得中途变更选题。
  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3.指导教师应定期检查硕士研究生论文撰写进度,硕士研究生应定期向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报告论文进展情况。
  4.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定稿后,各学科、专业须按《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的规定》规定组织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
  5.杜绝剽窃、作假等现象发生。如发现已授予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有剽窃、作假等现象,一经认定,将严格按照《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6.学位论文的格式与要求参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规定。
  十一、其他规定
  1.本规定解释权在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处。
  2.本规定自2008年7月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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