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宪法辅导之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26 20:55: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立法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1)选举: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2)决定: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
  (3)罢免:全国人大主席团或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案,由全体代表半数通过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审查和批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最高监督权
  6.其他职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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