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宪法辅导之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法律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5:26 20:55: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
  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可以解释、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抵触
  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计划审批权及预算审批权;
  2)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4)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5)决定特赦;
  6)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
  7)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8)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戒严。
  4.任免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组成;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查长、检察员、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查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免。
  5.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监督权
  6.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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