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制度(下)》第五课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3:00: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复习提问

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又应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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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前两节的学习,我们已经懂得了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和所应履行的义务,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板书)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板书)

投影:1)教材第63页第4自然段的安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撤销省高级法院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张亦的法官职务,并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张亦的刑 事责任。

1997年4、5月间,张亦在对云南省陆良县核桃村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收受当事人贿赂,私改合议庭的审判意见,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错误决定。张亦还在承办其他案件期间,多次收受贿赂,严重触犯了国家刑律。

3)一个检察长沦为阶下囚。

1993年11月20日,北京市昌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志文因涉嫌受贿被逮捕。

陈志文在担任检察和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现金和实物(折款)共计2.1万元,侵占公款公物7400余元。陈志文已被开除党籍,交司法机关查办。这可以说是建国以来北京市第一个被查处的检察长。

请同学们议论、分析这三个材料。(同学讨论,教师归纳)以上事例说明,在我国,无论你的官衔有多高,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我国在适用法律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内涵。(板书)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板书)

这就是说,虽然公民之间在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存在差 异,但是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都有一律平等。

比如说,我国除汉族以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在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56个民族都有自己民族的代表。

又如,选举是实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方式。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文盲也同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又比如,法律规定公民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普通公民要依法纳税,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同样要依法纳税。

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法律保护。(板书)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保证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又制定了《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云南省文山苗族自治州的领导,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条件下,全州却千方百计增加教育经费投入,1993年教育事业支出占全州财政支出的22 .5% 。

北京市各级政府为了让山区孩子能在良好的条件下学习,从1988年至1944年,投资2亿元,用以改善远郊区县的办学条件,并建立多所寄宿制学校,使家住深山的孩子不用每天翻山越岭上下学。

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板书)

结合前边的例子,说明国家在依地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世界上存在着两种特权:一是法律上公开确认的特权,这种特权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二是事实上的特权,即法律和制度以外的特权。尽管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以外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或多或少,或明或暗还存在着某些事实上的特权。

例如,有人“以权谋私”,“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或以权干预司法活动,或“官官相护”等都是事实上存在的特权。我们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就必须同这种特权作斗争 。国家要从制度、法律上保证悚地机关 都能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根本上杜绝特权的滋生蔓延。正如邓小平所讲:克服特权,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这就是说,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以杜绝各种“以权谋私”,“以权代法”等现象的滋生。对于在职的干部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觉悟,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公仆意识,真正做到处处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为官一任,造福于民,从而杜绝特权思想的滋生。

2、坚持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板书)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板书)

在我国,权利和义务可以达到统一,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国家为人民,人民为国家,使权利和义务真正达到合谐统一。

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现是:(板书)

1)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板书)

权利和义务河分,有两层意思:

一是没有脱离义务而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承担的义务。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是同时产生而又相对应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正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进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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