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之法理篇简答题第八章法律硕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0:47:3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八章法律责任

  一.简述法律行为的特征
  1.社会性: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它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社会行为交织在一起的,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而存在。
  2.法律性: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
  3.可控性:法律行为是可以受到法律和个人控制的行为
  4.价值性: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行为。
  二.简述法律行为的内在和外在方面
  (一)内在方面:
  1.动机:动机的机能(激发动机;定向动机);动机的结构;动机的形成
  2.目的
  3.认知能力
  (二)外在方面:
  1.行动
  2.手段
  3.结果
  三.为什么说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是决定因素呀?
  1.人的内心思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世界产生某种影响,才能成为行为的构成要素,具有客观性和可评判性,才可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
  2.个人的真实思想只有通过外显示才能判断,因为法律能够判断的是人的行为。
  3.行为有无法律意义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需要由其外在方面来决定。
  四.简述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1.首先表示一种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表现为一种承担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的。
  五.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注意:责任主体不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在刑事法律领域:严格区分故意和过失;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在行政法领域:过错推定)
  3.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
  4.损害事实:受到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
  5.因果关系: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六.简述法律责任的分类
  归责原则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三)职务责任、个人责任
  (四)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七.简述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的事先规定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
  3)一般情况下应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关系原则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区分这种因果关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是直接的还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八.简述公法与私法的免责条件
  (一)私法的免责条件
  1.法定条件:
  1)不可抗力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2.意定条件:
  1)权利主张超过时效
  2)有效补救
  3)自愿协议
  (二)公法的免责条件: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不可抗力
  4)超过追诉时效
  5)自首或立功
  6)当事人不起诉
  九.简述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1.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都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谈不上实施法律制裁.
  2. 法律制裁以确认违法行为为前提,又是法律责任实现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具有逻辑上的联系,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都必须实施法律制裁.
  3.法律制裁旨在强制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行为的后果,迫使侵害人付出或丧失一定的利益,其目的在于恢复被侵害的权利,治理越轨的行为,维护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转。
  十.简述法律制裁的分类
  1.违宪制裁: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制裁。撤销法规、罢免领导人
  2.民事制裁:
  3.刑事制裁
  4.行政制裁: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2)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
  3)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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