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民法案例专项练习001法律硕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51: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
  王瑞,男,海滨市人,其妻在青山市工作。王瑞因长期同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青山市工作。王瑞所在本单位同事张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王瑞,请求王瑞将其现在海滨市居住的私有房屋四间卖给他,王瑞告知张龙,其调动工作之事是否可以成为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之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龙。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青山市工作,则将其在海滨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龙,价款4.8万元;张龙在王瑞正式调动后10月内付清房款,王瑞在收到房款后30日内交付房屋。在订立该协议3个月后,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工作,王瑞便告知张龙,现其妻调回海滨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龙。张龙遂诉至海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问:
  (1)本案涉及的民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2)法院是否应支持张龙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百考试题编辑祝各位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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